张小龙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浙江

张小龙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858834750点击查看

A与B、C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小龙|时间:2020年07月08日|1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温鹿藤商初字第386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原告A为与被告B、C、D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B、C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1年10月25日,被告A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并签订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本金200万元,2012年10月23日前归还,并由被告A、B作为连带担保人签字,借据签署后,原告当即转账交付2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按期履行还款责任,两担保人也未就借款承担担保责任,故请求判令被告A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暂计为7364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2年10月23日算至2012年11月16日,从2012年11月16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判令被告A、B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为此,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三被告身份证明,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A.借据、银行个人业务回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借款款项人民币200万元等事实, 被告A、B、C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 因被告A、B、C未到庭,视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中,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待证事实有直接关联,故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A经被告B介绍与被告C相识,2011年10月25日,被告A向原告B借款人民20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在2012年10月23日前归还,被告A、B作为担保人签名并按指印,同日,原告将借款200万元汇入被告A的账户,借款到期后,三被告均未偿付本息,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A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受法律保护,被告A借款到期后,至今未偿还本金,已属违约,其除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要求被告A偿还借款本金,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A、B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意思表示真实,也为有效,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A、B、C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放弃抗辩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B借款本金2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A、B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C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60元,公告费2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070元,由被告A、B、C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代书记员D
  • 全站访问量

    58459

  • 昨日访问量

    3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小龙律师

Copyright©2004-2025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