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朱女士女儿与丈夫离婚。女儿前夫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是男方支付,产证上登记的是女儿前夫及他父母三人的名字,贷款是以女儿前夫的名义贷款及还贷的,婚后直到离婚时也一直在还贷。离婚后男方不肯支付朱女士女儿对这套房产在婚后还贷的款项及增值部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朱女士找到何律师,请何律师帮助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朱女士女士女儿享有该房的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具体份额是多少?
【办案总结】:
接到朱女士的委托后,我们认为朱女士女儿的情况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将男方一家三口列为被告,要求支付系争房屋婚后还贷部分款项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在审理过程中对方提出虽然房屋的贷款人是朱女士前女婿,但实际还款都是老两口的工资还的,并没有用小夫妻俩的工资进行还贷,并提供给了法院一些老两口转账的还款凭条,以证明是老两口还款的,因此不同意我们的诉求。
在本案中还有一个细节就是朱女士的女儿在婚后就将自己的工资卡交给了公公保管,由公公进行支配的。因此,我们认为房屋的主贷人是朱女士的前女婿,虽然老两口提供了一些转账凭证要证明贷款是老两口欢的,但应当注意到,朱女士的女儿与三被告共同生活,共担家庭开销,家庭成员的共同收入在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用途的情况下,应视为共同家庭开销,包括日常费用、房屋还贷、子女抚养等费用。因此,老两口还贷的款项中必然包含了朱女士女儿的份额。最后法院认定朱女士的前女婿在系争房屋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朱女士的女儿在该份额范围内婚后增值部分享有权益。判决系争房屋归三被告所有,朱女士的前女婿补偿朱女士女儿15万元。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朱女士女儿与丈夫离婚。女儿前夫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是男方支付,产证上登记的是女儿前夫及他父母三人的名字,贷款是以女儿前夫的名义贷款及还贷的,婚后直到离婚时也一直在还贷。离婚后男方不肯支付朱女士女儿对这套房产在婚后还贷的款项及增值部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朱女士找到何律师,请何律师帮助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朱女士女士女儿享有该房的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具体份额是多少?
【办案总结】:
接到朱女士的委托后,我们认为朱女士女儿的情况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将男方一家三口列为被告,要求支付系争房屋婚后还贷部分款项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在审理过程中对方提出虽然房屋的贷款人是朱女士前女婿,但实际还款都是老两口的工资还的,并没有用小夫妻俩的工资进行还贷,并提供给了法院一些老两口转账的还款凭条,以证明是老两口还款的,因此不同意我们的诉求。
在本案中还有一个细节就是朱女士的女儿在婚后就将自己的工资卡交给了公公保管,由公公进行支配的。因此,我们认为房屋的主贷人是朱女士的前女婿,虽然老两口提供了一些转账凭证要证明贷款是老两口欢的,但应当注意到,朱女士的女儿与三被告共同生活,共担家庭开销,家庭成员的共同收入在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用途的情况下,应视为共同家庭开销,包括日常费用、房屋还贷、子女抚养等费用。因此,老两口还贷的款项中必然包含了朱女士女儿的份额。最后法院认定朱女士的前女婿在系争房屋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朱女士的女儿在该份额范围内婚后增值部分享有权益。判决系争房屋归三被告所有,朱女士的前女婿补偿朱女士女儿15万元。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