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明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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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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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

发布者:钟明明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4日|分类:法律顾问 |4105人看过

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赣州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xxx车间,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杜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钟明明,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立案监督江西省xxx人民法院(2017)赣xx财保xx号民事裁定书,提出检察建议,要求解除该不当保全裁定。

事实与理由:

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Lxx挂车)系申请人所有的商业运营车辆。2017年5月28日22时45分许,我公司员工叶某某(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羁押在某某看守所)驾驶该车辆沿105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05国道xx路口时,不慎与行人徐xx发生碰撞,致行人徐xx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江西省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叶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2017年6月5日,江西省xx市人民法院依本案死者之子徐某1的申请作出(2017)赣xx财保xx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并于当日扣押了申请人所有的赣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xx挂车)车辆。申请人因不服该保全裁定于2017年6月14日向江西省xx市人民法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解除保全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截至今日,该案虽在法定期限内立案受理[案号:(2017)赣xxxx民初xxx号],但江西省xx市人民法院无视法律规定,先是在不具备诉前保全条件下错误做出保全裁定致申请人无以挽回之损失,后又无视申请人保全复议申请书及解除保全申请书,不仅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书面答复,而且独创提供保全反担保的方式只能是现金担保之说,严重损害申请人之利益。

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二百十一条、二百三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之规定,申请贵院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向江西省xx市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要求依法解除本案的财产保全,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如下:

一、江西省xx市人民法院(2017)赣xx财保xx号民事裁定书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撤销。

(一)本案根本不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其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保单,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150万元的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叶某某在公安的笔录,其本身并不存在任何的肇事逃逸、酒驾、醉驾等保险公司免责之情形,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保险责任,保险理赔款足以覆盖被申请人的损失,本案不存在判决难以执行之情形。其二,申请人系注册资本达近五百万元人民币信誉良好的正常运营存续之公司法人,申请人及叶某某均没有逃避执行之情形,本案申请保全人即徐某1根本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之规定举证证明本案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之情形。因此本案不存在诉前保全情形。

(二)本案存在超出保全请求的金额实施保全之情形。2017)赣xx财保xx号民事裁定书载明:申请保全人保全请求的金额是人民币二十万元。但申请人提供的部分购车发票显示:赣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xx挂车)中仅一车头价值就达五十万元。因此申请人保守估计该重型牵引挂车整车实际价值在一百万元。本案中江西省xx市人民法院无视保全标的实际价值与请求价值间的巨额悬殊,强行扣押整车,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禁止超额保全的规定,难脱地方保护之嫌。

二、在申请人愿意提供保全反担保情况下,江西省xx市人民法院限制只能现金担保并以此拒绝解除保全违法。

申请人为解除涉案保全措施已多次向法院明确表明自愿为保全申请人的损失提供担保,即保全反担保,关于担保的方式《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本应既包括保证人担保,也包括财产担保,但江西省xx市人民法院要求只能以现金担保,明显违反了法无禁止即自由之私法原则。

三、江西省xx市人民法院(2017)赣xx财保xx号民事裁定书不仅造成申请人无法挽回之损失,且为后续申请人诉请保全申请人赔偿损失埋下伏笔。

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xx挂车)系商业运营车辆,主要从事大型物流运输,在被扣押前系申请人重要的生产经验设施,产生商业利益,现因被扣押,不仅自身因长期风吹日晒而大额贬值,且给申请人造成巨额停运损失,长此以往,不仅保证不了判决执行反而大大降低申请人的判决执行能力。若判决申请人应负金额与该车辆价值悬殊,申请人将依法诉请赔偿,届时增加诉累更甚。为防止司法资源浪费,特请求解除保全。

综上,请贵院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请人的监督申请,维护法律的权威,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此致

x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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