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明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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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辩护词

发布者:钟明明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801人看过

潘某某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公诉人:

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潘某某本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潘某某,仔细查阅了案卷等相关材料,现经过两次开庭审理的参与对案件有了清晰的认识,现结合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本案定性问题

本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潘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指控。潘某某犯错触犯了刑法,固然应当受罚,因此也提请法庭在刑法第312条规定的基本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范围内根据被告人在本案中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等给给被告人一个罚当其罪的刑罚。

二、关于被告人潘某某参与的具体犯罪起数以及犯罪金额问题

本辩护人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系故意性犯罪,要求行为人只有在明知涉案物品为赃物仍予以掩饰、隐瞒的

情况下才能构成此罪。具体到本案,公诉机关共指控被告人潘某某参与五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详见赣开检刑诉【2017】xx号起诉书第7、9、10、11、14起,涉案金额xx元),但在案现有证据仅能证实被告人潘某某在帮助被告人刘某1拉完涉案星星冰柜之后才确定明知其所拉物品为赃物、具有不正当来源,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潘某某在第7、9起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应予剔除。理由如下:

1、根据稳定一致且能够相互印证的上游盗窃犯罪被告人刘某1与下游犯罪被告人刘某2刘某3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刘某1从始至终自称所拉物品为二手市场买来或物流调度中拾捡而来的,均未告知来源于不正当途径。

2、被告人潘某某从侦查到今天庭审,包括其稳定一致、具有高度可信性的六次公安笔录,均陈述系在拉完星星冰柜之后才猜测到其所拉物品为赃物。试问被告人潘某某既已认罪、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行为,何来故意否认明知的必要性。

3、被告人潘某某系农民、小学文化、见识浅,认知能力有限,且根据马克思的认识论,人对事物的认识必然有个上升的过程,基于对被告人刘某1的信任,被告人潘某某在多次拉货过程中才认识到涉案物品的不正当性,完全符合常理。

4、从涉案物品的价值来看,第7起为鞋子属于一般消费品,第

9起为瓷砖,再结合被告人刘某1自称从事跟车托运工资较高,且有装修计划,被告人潘某某相信该两起物品的正当性也是有理由的。

三、被告人潘某某具有如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是我国刑法的基本精神。对被告人潘某某的审判、定罪以及量刑,应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犯罪的情节轻重,归案后的表现以及当庭认罪、悔罪的态度等综合考量。具体来说,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被告人潘某某具有如下量刑从宽情节:

1、当庭认罪、自愿悔罪,可改造性高

2、归案后,如实供述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属于法定坦白情节

3、因与被告人刘某1系姻亲关系,再加上碍于情面、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恩小惠,受刘某2刘某3邀请,才误入犯罪道路

4、此前一直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低

5、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0、11、14起中,被告人潘某某也仅是猜测到了系赃物,并非刘某1明确告知,其拉赃物,仅是放任,并非刻意阻碍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活动,犯罪故意为间接故意,主观恶性低。

6、被告人潘某某获利少,且所得均为自用,未造成严重社会危

害结果。

7、配合公安机关查扣赃物,自愿退赃,积极悔罪

8、上有年迈母亲、下有年幼儿子需要扶养,作为家庭顶梁柱,希望法庭从轻考虑,给被告人家庭一个支撑下去的机会。

综上,被告人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案被告人潘某某“小舅子”刘某1转移赃物,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备坦白等法定情节,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综合以上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此致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钟明明        律师

二〇一七年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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