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赣开民一初字第458号 原告C,男,汉族,1990年2月10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代理人A、B,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1985年11月4日生,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委托代理人A、B,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A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以和被告A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A承担, 代理审判员涂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