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1998年因当地公办加油站数量不足,刘某响应当地政府号召成立加油站。2019年2月,当地省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并向各地市发布《关于加强加油站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2019年3月,刘某加油站所在的地方政府根据省政府发布的决定作出《关于关闭刘某等7家加油站的通知》,该通知认为刘某等7家民营加油站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安全隐患,故责令在2019年7月底前全部关闭。
法律观点:根据行政许可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行为前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听取当事人意见即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分析:本案当事人刘某在1998年因为响应当地政府号召投资建设加油站,虽然加油站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但是该情况属于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且已经在当地经营多年。当地政府依照上级指示将存在安全隐患的加油站关闭系为公共利益,但是在作出关闭之前应当依法听取刘某等加油站业主的意见并依法给予安置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