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王先生和他的妻子共同拥有合法建设的房屋一栋,在进行征收时,王先生突发疾病去世,没有相关遗嘱确定继承人,政府部门只将王先生的妻子认定为征收补偿的对象,还有王先生的四个子女没有进行认定,子女认为自己也应当继承相应的份额,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相应的补偿。
法律观点:房屋被征收后产权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死亡且涉及继承的,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如何列明被征收人,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因继承可能同时存在多种法定情形,要求征收人查明情况,确实存在现实困难,也不利于征收补偿效率和征收补偿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上述情形,征收人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房屋共有人确定为被征收人,而无需查明继承事项,将所有的继承人均列为被征收人。
案情分析:根据本案的情况,王先生的子女也应当是有继承权利的,政府可以将他们全部列为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作出之后,各个继承人可以自己分配补偿的款项或者再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财产分配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