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的股东可否查阅会计账簿?
《公司法》规定,允许股份公司的股东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但唯独没有提及“会计账簿”。
鉴于股份公司也应具有透明度,在预防小股东滥权的情况下,有必要赋予小股东查阅股份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为预防股东滥权,公司章程可规定查阅会计账簿股东的门槛(包括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在司法实践中,可参酌《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份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与持股期限(连续180日持股)确定。
原股东可否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为确保原股东了解公司净资产真实状况,进而知悉自己转让股权的价格是否公允,《公司法》第33条中的“股东”应作扩张解释(广义解释),既包括现在的股东,也包括前股东在内。换言之,老股东在转让股权后的合理期限内怀疑股权转让价格由于控制股东和管理层操纵公司财务活动而显失公平的,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进而决定是否行使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权利。
首先,允许前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法领域的必然要求。
其次,允许前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助于前股东对显失公平的股权转让合同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