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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以及合并无效纠纷的处理办法

发布者:张莉萍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6日|分类:公司法 |692人看过


公司合并同时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合并公司终止其存在,丧失其法人资格。在新设合并的情况下,原公司均自动丧失法人资格;在吸收合并的情况下,兼并公司继续存在,被兼并公司自动丧失法人资格。由于合并前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合并后公司概括继受,无论是在新设合并还是在吸收合并的情况下,原公司之消灭均无须履行清算程序。

2.合并前公司的股东变成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但依《公司法》第74条和第142条,股东倘若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决议持异议,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所持股权(股份)。

3.权利义务的概括承继。因合并而消灭的各家公司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包括资产和负债)一概由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继受。消灭公司的财产也要依法(包括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等)办理权利移转手续。这种继受不仅在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与被合并公司之间生效,而且对第三者也产生法律效力。

 

公司合并无效纠纷如何处理

违法《公司法》、《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法规中强制性规定的公司合并协议无效。鉴于公司合并涉及多方公司及其股东、职工、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切身利益,公司合并无效只由法院通过司法审查程序予以确认。

一、公司合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均可向法院提起公司合并无效确认之诉。

二、公司合并行为由法院判决宣告无效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告。第三人倘若对公司合并无效判决提出异议,应当在该判决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提出。

三、法院在确认公司合并无效时除严格遵守法定司法审查程序还应严格遵守实体法律规则,并充分弘扬鼓励公司合并的司法理念。法院可以确认其有效也可确认其无效的,应尽量确认其有效。对可以补救的法律瑕疵,法院应当责令有关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改正。

四、宣告公司合并无效的判决本身并不影响存续公司在判决公告之前所负债务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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