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莉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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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

发布者:张莉萍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3日|分类:公司法 |374人看过

资本不变原则遂演变为资本减少限制原则,即公司将其资本减至合理金额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

1. 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主流基调是股东会中心主义,公司减少资本的决策权限归属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减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国有独资公司减资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决定。

2.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资时,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以确定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对外债权债务关系。

3. 通知并公告债权人。公司应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曰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某公司在减资时已公告债权人,但怠于通知特定债权人,则被遗漏的债权人依然有权在其知道公司减资事实后的合理期间行使权利。如果公司减资时未依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责令改正,并对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 或偿债或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曰内,有权要求公司偿债或提供相应担保。在公司减资完成前,债权人应自其知悉公司减资事实之日起尽快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公司偿债或提供相应担保。如果债权已届清偿期限,债权人有权自由选择要求公司偿债或提供相应担保;如果债权尚未届至清偿期限,债权人只能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如果公司拒绝或怠于提供相应担保,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立即偿债。

5. 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由于公司减资并不导致公司人格的变化,在公司减资完成之后,减资之前以及减资过程中出现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减资后的公司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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