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莉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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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的义务与责任

发布者:张莉萍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332人看过

1. 出资瑕疵的责任。发起人负有及时、足额出资的义务,并就其出资财产对公司负有出资财产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发起人岀资存在瑕疵的,既要对及时、足额出资的守约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还要对公司补缴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在瑕疵出资的发起人怠于或拒绝补缴出资时,公司可请求其他发起人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发起人怠于对公司补缴出资的,公司的债权人有权依据代位权对瑕疵出资的发起人及其他发起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被告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 公司设立失败时对设立中公司债权人的债务连带清偿责任。股份公司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3. 公司设立失败时对认股人的出资返还义务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如果在返还认股人出资、清偿债权人之外尚有剩余资产的,可以根据发起人内部的约定比例或出资比例,在发起人之间分配剩余资产。

4. 公司成立时对公司的侵权之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在成功设立后,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损害公司利益且有过错的,才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发起人无过错,即无责任;部分发起人有过错、部分发起人无过错的,无过错的发起人不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发起人之间均有恶意的,应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 设立公司过程中对第三人的侵权之债。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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