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莉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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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发起人的资格

发布者:张莉萍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462人看过

担任发起人的资格

 

前已述及,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上限为50人、下限为1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上限为200人、下限为2人。

 

一、积极资格要件:

 

1.就发起人的行为能力而言,发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好为能力。

2.就发起人住所而言,立法者虽然要求股份公司的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未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半数以上股东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就发起人身份而言,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均可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但法律禁止的除外。

4.就发起人财力而言,立法者并无硬性要求。

 

二、消极资格要件(不得担任发起人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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