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莉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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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的有关规定

发布者:张莉萍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3日|分类:消费权益 |471人看过

【企业名称的有关规定】

企业名称必须符合公序良俗原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一些小企业为提升自己的知名度,吸引消费者眼球,希望在名称中冠以“中国”、“国际”的字样。


只有下列企业才可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冠以“国际”字词:

(1)全国性公司;

(2)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3)国务院或者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公司名称中含有“集团”字样的,还应符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条件。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制度 】

为便利公司在成立之时免遭公司名称抢注的困扰,确保公司设立效率不因公司名称选择的一波三折而受影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制度。

根据该条例第17条,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 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准。

由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或者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全体股东或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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