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小民是某单位司机。2012年3月某日,魏小民参加同事的婚礼后开车送单位领导回家。途中,魏小民驾驶的车辆与他人驾驶的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值勤交警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发现魏小民有酒后驾车迹象,为了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调解交通事故赔偿事项,交警要求魏小民接受酒/精检测。魏小民予以拒绝。经交警劝说无效,遂将其捆绑后带至医院抽血。事后,魏小民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
魏小民提出,值勤交警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强行对其抽血,构成行政侵权。要求当事人赔礼道歉并给予赔偿。
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魏小民酒后驾车并拒绝接受检测,值勤交警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交通律师汪友说,测试、检验体内的酒/精是交通警察执法过程中,因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而依法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对于拒绝接受测试、检验的,交通警察具有强制当事人接受测试、检验的权力,可以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如使用约束带、限制人身自由等。
本案中,值勤交警对魏小民使用警绳强制抽取血液的行为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