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鹏程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9日 2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65000元,并支付逾期支付的利息(从2018年2月6日起按每月0.5%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因砖款逾期支付发生纠纷。经原被告于2018年2月5日协商核算确认被告欠原告砖款165000元。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支付。
被告辩称:我只是工地的收料员,都是开收到条之后,对方拿着收条去找工地的老板要钱,原告找我要钱没有依据,而且打的欠条是原告去我家里闹事,还把我拉到京城大街附近一家饭店,在其强迫下,我给他写了一张欠条。除此之外我从来没有给任何一个供料商打过欠条,都是写的收到条。
本院经审理后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1日至9月25日,陈某向王某供应砖至荥阳市王村镇××村的工地。2018年2月5日,陈某向王某催要砖款,王某向陈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陈某砖款壹拾陆万伍仟元整(165000元),王某”,该砖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欠原告陈某砖款165000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欠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王某应当清偿该笔欠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王某辩称其不是实际欠款人和受胁迫出具欠条的辩解理由,因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砖款165000元,并按照月利率0.5%支付自2018年2月6日起至上述砖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50元,合计22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