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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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珑律师代理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获大幅减赔

发布者:孙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30日 53人看过 举报

2026-10-30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文化传媒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一首知名红色主题音乐作品的词曲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维权权利,该作品知名度较高。原告发现,三家被告企业作为一部红色舞台剧的演出主办及组织方,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形下,于剧目尾声的彩蛋环节将该歌曲用作背景音乐。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97 万余元,另承担维权合理开支 5 万元。

 

孙珑律师团队接受三被告委托代理本案,梳理全案事实后提出多项抗辩意见:一是原告的授权流转链条存在疑点,起诉主体资格存疑;二是案涉歌曲仅在剧目附加彩蛋环节短暂使用,不属于正剧核心内容,并未给剧目带来实质性经济增益;三是提交项目沟通记录、演出安排文件、影像资料、财务资料等证据,证明侵权起始时间晚于原告主张,被告并未通过该使用行为直接获利,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

 

【争议焦点】

 

1. 原告文化传媒公司是否享有本案起诉的主体资格;

2. 三被告作为演出组织方,是否共同侵犯原告就涉案音乐作品享有的表演权;

3. 如果侵权成立,如何认定侵权起始时段、演出场次,以及三被告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定,原告提交的公证文书、授权声明能够证实授权链条完整,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三被告作为演出组织者,未经许可使用涉案音乐作品,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在赔偿金额认定上,法院采纳了孙珑律师团队提交的相关证据。法院认定,涉案音乐仅在正剧以外的彩蛋环节播放,结合沟通记录等证据,将侵权起算时间确定为 2023 年 11 月 19 日之后,而非原告主张的更早时间。因三被告未能提交完整演出台账,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但法院没有采纳原告按照全部演出场次计算损失的索赔方案。综合涉案作品知名度、侵权使用方式、持续时长、影响后果、维权合理支出等因素,法院酌定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 35 万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余元,由原告承担四千余元,三被告共同承担一万元。

 

【律师价值】

孙珑律师团队在本案中充分发挥证据梳理和庭审抗辩优势。面对原告近百万的高额索赔,团队挖掘聊天记录、演出材料、影像、财务凭证等关键证据,成功推动法院延后侵权起算时点,压缩侵权周期;同时举证说明该音乐属于附加彩蛋使用、不属于剧目核心内容、不存在直接获利,最终大幅调低赔偿金额,帮助当事人实现减赔的诉讼目标,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损失,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孙珑律师 全国专利代理师,国家技术经纪人,具有理工科背景的“双证”复合型知识产权律师,京师重庆专利代理分支机构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两江新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22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1500120********22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