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科技公司主张,其经授权取得一部时间循环题材小说的著作财产权。原告发现,被告两家文化传媒企业未经许可,将该小说改编拍摄为同名题材短剧,另有一家数码企业在其运营平台上线该短剧,提供付费在线播放服务。原告主张三被告侵害其作品改编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公开致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孙珑律师代理其中两家文化传媒被告应诉。答辩意见提出:己方仅取得短剧相关授权,并未参与短剧的改编、摄制工作;同时涉案短剧与原告小说在人物设定、故事剧情等方面并不相同,也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侵害原告著作权。平台方被告同时抗辩,其仅提供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并及时下架涉案内容。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一、三被告是否实施侵害涉案小说著作权的行为;二、若成立侵权,各方应当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案件核心争议为涉案短剧与原告小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依据著作权法 “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 的基本原则,判断改编侵权,需要判断新作是否使用了和原作实质性相似的表达,采取整体比对方式,综合人物设定、人物关系、故事主线进行对比。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小说与涉案短剧虽然都采用 “主角陷入同一天时间循环、逐步探寻秘密” 的基础设定,但该框架属于思想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从整体叙事脉络来看,二者剧情走向、人物关系、关键事件均存在区别;个别桥段虽有近似元素,但具体情节、叙事顺序、细节设计差异明显,不足以让受众产生近似的观赏感受。
据此,法院认定涉案短剧并未使用原作实质性相似的表达,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律师价值】
孙珑律师精准把握著作权法思想与表达的区分规则,搭建完整的不侵权抗辩体系。通过逐项对比两部作品的人物架构、主线剧情、细节桥段,向法庭充分论证短剧在核心表达层面和原作存在本质差异,没有沿用原作独创性表达。庭审论证逻辑清晰、说理充分,代理意见获得法院采信,实现全部抗辩成功,有力保护委托人权益,彰显知识产权领域扎实的专业能力与庭审把控能力。
孙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