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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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化移动厕所外观专利纠纷,孙珑律师深挖设计特征差异,推翻一审侵权认定,成功翻盘改判不侵权

发布者:孙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28日 90人看过 举报

2026-10-2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科技公司系名称为“厕所(厕所D一体式)”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专利设计要点在于形状与色彩结合。某环保公司经招投标与某区政府环境卫生管理所签订采购合同,制造、销售了模块化移动厕所。某科技公司认为某环保公司制造、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环保公司停止制造、销售等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77万余元及合理开支9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落入保护范围,判决某环保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18万元。某环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属于现有设计,且在有限设计空间内与涉案专利存在明显差异,未落入保护范围。二审期间,双方围绕现有设计抗辩及专利权效力补充提交了多份证据及专利权评价报告。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某环保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害某科技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即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某环保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依据现有设计制造,且同类产品设计空间有限,被诉产品在正面右部及两侧的设计与涉案专利存在明显差异;某科技公司则主张,带有LED屏的活动厕所属新兴产品,设计空间较大,被诉产品采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黑白相间配色方案及外观轮廓,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外观设计专利近似性判断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视角进行综合判断。虽然被诉侵权设计在厕所正面左部采用了授权外观设计的创新设计特征,但其在厕所正面右部和两侧的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存在显著差异。被诉侵权设计并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且该差异非因技术功能影响所致。在一般消费者视角下,上述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了显著影响,二者不构成近似。因此,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某环保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某科技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孙珑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二审阶段,孙律师精准把握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核心规则,深入剖析被诉产品与现有设计、授权专利之间的设计特征差异。通过组织提交多份现有设计证据及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成功引导法院关注被诉产品在正面右部及两侧的独特设计。孙律师巧妙运用“整体视觉效果综合判断”原则,论证被诉设计未包含授权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特征,最终说服二审法院推翻一审认定,实现全面改判胜诉,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知识产权诉讼功底与卓越的庭审策略。

孙珑律师 全国专利代理师,国家技术经纪人,具有理工科背景的“双证”复合型知识产权律师,京师重庆专利代理分支机构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两江新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22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1500120********22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