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科技公司拥有专利号为2017300XXXXX.X、名称为“履带式小型收割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某农机公司向某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证据1至证据3。某局经审查作出第XXXXX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至3的组合不具有明显区别,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某科技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通知某农机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涉案专利与证据1至3的组合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是否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二、某局作出被诉决定是否违反听证原则,存在程序违法。某科技公司主张涉案专利外侧挡板形状不同足以形成明显区别,且某局在口审后自行作出推论违反程序。某农机公司与某局则主张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证据1至3均公开了收割机外观设计,挡板和座椅属于可独立区分的部件,组合方式存在组合启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在整体形状及主要部件造型上基本相同,已形成趋同的整体视觉效果。外端挡板形状差异仅起局部装饰作用,不能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故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关于程序问题,某局作出的推论是围绕双方辩论的组合方式综合评述的结果,未违反听证原则。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某科技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孙某律师作为某农机公司代理人,在本案中发挥了核心作用。行政阶段,孙某律师精准选取现有设计,制定严密的证据组合策略,成功促使某局宣告涉案专利无效。诉讼阶段,面对原告关于“程序违法”的指控,孙某律师结合行政阶段审理逻辑与证据组合规则进行有力答辩,清晰阐明对比设计的组合启示及局部差异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的法律逻辑。其专业的诉讼策略与出色的庭审表现,最终助力客户取得胜诉判决,有效维护了客户的知识产权权益。
孙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