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海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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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专职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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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获得轻判

发布者:罗海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4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诸葛某某,男,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汉族,柳州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暂住柳州市柳南区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罗海华,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北检公刑诉〔2019〕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诸葛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继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诸葛某某及其辩护人罗海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诸葛某青的行为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诸葛某青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罗海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诸葛某青此次犯罪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诸葛某青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诸葛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出售伪造的普通发票,发票金额达人民币270.5万元,其行为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诸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诸葛某某的亲属代其退出了赃款,可以视为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诸葛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诸葛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诸葛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作案工具OPPO牌手机一台和被告人诸葛某某的亲属代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52.5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手机暂扣于柳州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违法所得暂扣于本院)

一、本律师系广西网盾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合伙人,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律本科学历,任广西律协复查委员会委员、柳州市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柳州
  • 执业单位:广西网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220********47
  • 擅长领域:继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