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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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放弃抚养费,还能再起诉索要吗?

作者:王昭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8次举报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参阅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俞某1与原告母亲徐晶原系夫妻关系,原告徐某系二人之子。俞某1与徐晶于2006年1月9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原告由徐晶抚养,而在“对方每月贴补抚养费数额及时限”一栏中写明“教育费医保费由女方承担,男方不承担任何费用”。离婚后,原告一直由母亲徐晶抚养,被告未固定支付过抚养费。

原告目前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及严重的皮肤病,之前也曾多次就医治疗。原告目前就读于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前三年属于高中教育阶段,后两年属于大专教育阶段,原告高中教育阶段至2021年6月结束,而原告2021年6月前的学费已于起诉前缴纳。

原告及母亲徐晶目前名下均无房产,并在外租房居住。原告称母亲徐晶因给原告治病、上学,在外有大额借款,后因无力还款,于2019年将虹桥湾20号的房屋出售,售房款已归还了部分借款,目前尚欠借款几十万元。此外,被告称其目前并无工作,也无收入来源,而原告也无法证实被告的收入情况。

法院观点: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本案被告与原告母亲离婚时约定原告由其母亲抚养,被告不承担任何费用,但考虑到原告及其母亲无固定住所,需要在外租房生活,且原告的心脏病及皮肤病也会产生一定的医疗费,同时目前的生活水平与物价水平与被告离婚时相比有显著提高,原告母亲独自抚养原告已力不从心,故酌情认定被告需自起诉之日起至2021年6月止(即原告高中学业止)每月承担原告生活费600元,并承担原告在此期间产生的教育费及医疗费的一半。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起诉前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的主张,因起诉前原告产生的上述费用已由其母亲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实际支付,故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离婚协议书中未对生活费及重大医疗费进行约定的主张,因协议书明确载明被告不承担任何费用,且本案起诉前的十几年原告也一直未向被告主张过相关费用,由此可知协议书上载明的真实意思就是被告不需承担任何抚养费用,故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提出其之前腰部受伤,目前无收入来源的主张,因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已丧失劳动能力,被告完全可以从事一定的工作以获取劳动报酬,故对被告该主张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俞某1自2020年11月起每月承担原告徐某生活费600元至2021年6月止,原告徐某在此期间的教育费及医疗费凭合法票据由被告俞某1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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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昭律师,咨询电话:15021379284。毕业于东北农业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侵权、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