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判决我方当事人王某偿还易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利息。
我方原告王某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2.一审、二审案件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易某回复中认可还差王某钱,明确易某对王某有欠款。易某回复中认可还差王某钱,未对王某的冲抵提出异议和否认,其辩称“未对王某的冲抵提出异议和否认,其辩称?我还差你我还差你8千多元系对之前合伙建房工程款的回复,缺乏证据证实。结合双方所举系对之前合伙建房工程款的回复,缺乏证据证实。结合双方所举证据和陈述,王某对其已经偿还借款的抗辩已提供证据证明,证据和陈述,王某对其已经偿还借款的抗辩已提供证据证明,那么易某兰应当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进一步举证的责任,或对应当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进一步举证的责任,或对王某还款及主王某还款及主张抵扣的款项与张抵扣的款项与100000元借款本息冲抵的情况进万元借款本息冲抵的情况进行抗辩。但易某未行抗辩。但易某未就借贷关系的存续进行举证,以推翻王某进行举证,以推翻王某的主张,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王某的主的主张,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王某的主张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王某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
二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撤销湖北省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枣阳市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易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