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律关系定性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书》,实系建设工程劳务转包合同,该合同因上诉人无建设工程劳务施工资质应当认定为无效。
本案系总承包企业广东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广东A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被上诉人又将分包的劳务施工工程,全部转包给上诉人严某、肖某个人,被上诉人除了广东A公司建设施工投入外,只对广东A公司拨付的工程款提成获利。庭审中已查明上诉人严某不是B劳务公司的项目经理,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可以判断出双方系建设工程劳务转包关系,故一审判决协议有效错误。
二、一审管辖错误,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上诉人虚列当事人,恶意规避管辖,且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指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或自行审理.
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XX 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