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建华律师
冯建华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西-临汾主任律师执业14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出售银行卡,也是犯罪?!

发布者:冯建华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9日 10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出售银行卡,也是犯罪?!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13日,被害人郝某在抖音平台认识了昵称为‘@所以’的男子,并添加了对方微信。10月15日对方通过微信语音让被害人郝某帮其在“汇丰证券”操作购买货币,10月17日,对方向郝某微信发送了“汇丰证券”二维码让其充值1000元,通过微信语音指挥郝某买涨买跌,郝某盈利后将本金和盈利金提现。10月18日,郝某扫二维码登陆“汇丰证券”,在对方指导购买货币下通过手机银行向吴某转账71100元,聂某转账30000元。随后对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提现。

2020年9月,吴某将新办理的工商银行卡、U盾以及绑定该卡的手机号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辉”。同年10月份“辉”并未支付1000元,吴某将此银行卡挂失。经查询交易明细,吴某出售的工商银行卡累计交易流水为280386元

(二)诉讼过程:

检察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诉讼,承办律师参与庭审就量刑方面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吴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有自首、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愿意缴纳罚金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依据刑法中罪责行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之规定,请法庭依法对吴某从轻减轻刑事处罚,法院最终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三)案例评析

第一、被告人吴某在提供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以及用于在网络环境中识别用户身份的U盾时,是基于有偿交易目的。可以确定被告人吴某提供的银行卡在被害人郝某被诈骗的犯罪活动中起到帮助作用。

第二、量刑方面:

1.被告人吴某在公安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及所犯罪行,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系自首。

2.被告人吴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

3.被告人吴某的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年纪尚小又在17岁时外出打工,没有接受良好的教育,对于法律知识的认识和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认识有限。

第三、“断卡”行动以来,公安机关深入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律所不断有关于该罪名方面的咨询,根据律所咨询办理的经验,非法买卖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之一,危害严重,必须坚决打击。

山西隆诚(临汾)律师事务所再次提醒:收购、出售、出租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是违法行为,可能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广大市民要提高防诈反诈意识,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管好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微信、QQ,同时,如果发现有买卖银行卡、手机卡等线索的,请及时拨打96110报警或举报。

冯建华律师,现为山西隆诚(临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中国律师协会注册律师会员,从业以来,办案实践经验丰富,对工作认真负责,...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临汾
  • 执业单位:山西隆诚(临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41020********4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