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建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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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务行为免责案:准确界定董监高范围驳回债权人752万连带清偿主张

发布者:冯建华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7日 376人看过 举报

2026-05-27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某再生资源公司欠付债权人752.5万元投资款经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以公司会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同侵占公司财产、逃避债务为由,提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要求上述三方对752.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冯建华律师作为公司会计的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

二、办案策略与过程

冯建华律师针对原告诉求,围绕“职务行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核心制定抗辩方案:

主体资格抗辩:明确指出涉案会计仅为公司普通聘用人员,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范畴,不负有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连带清偿责任的主体资格;

行为性质抗辩:举证证明会计接收公司转账均备注为业务款,属于履行职务的正常财务操作,不存在与他人恶意串通转移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或客观行为;

举证责任抗辩:针对原告主张的“共同侵占财产”,明确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会计存在侵占行为,且此前公司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判决中也未认定会计存在职务侵占事实,原告主张无事实依据。

庭审过程中,冯建华律师紧扣公司法对责任主体的明确规定,逐项反驳原告的推定式主张,明确普通财务人员仅对职务范围内的工作负责,不应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会计属于公司董监高人员,也无法证明其存在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4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四、案件启示

本案明确了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追责边界:公司法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仅适用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人员,普通员工履行职务的行为无需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主张相关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的,需就主体身份、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承担完整举证责任,仅凭资金流向推定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冯建华律师,现为山西隆诚(临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中国律师协会注册律师会员,从业以来,办案实践经验丰富,对工作认真负责,...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临汾
  • 执业单位:山西隆诚(临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41020********4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人身损害
山西隆诚(临汾)律师事务所
1141020********48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