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3年4月2日15时37分,杨某驾驶上海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沪牌重型自卸货车在浦东新区三林镇林恒路近三鲁路西300米处不慎拉倒三根电线杆,致使该地区停电。原告上海某某观赏鱼养殖有限公司诉称:该地区停电致使原告养殖的五尾观赏鱼死亡,经上海坚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五尾鱼价格达198500元。原告诉求驾驶员杨某、上海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
双方争议焦点:
1、原告的损失系五条观赏鱼,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的诉称来看:五条鱼不是被杨某驾驶的沪牌重型自卸货车直接撞击死亡的,也不是被电击死亡的,原告仅诉称:是停电造成五条鱼观赏鱼死亡。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是电力的特别用户,其养殖观赏鱼对电力有特别的要求。原告仅是电力的一般用户,电力中断时有发生,一般的电力用户理应对停电负容忍义务。如原告的养殖确需特别用电,原告在发生停电时,也应立即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对未采取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侵权人不予赔偿。虽然原告提供了事故处理书,我司对事故证明书有异议,交警部门可以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的认定作出处理,但其无权确认上海众兴观赏鱼养殖有限公司的五条鱼系停电造成死亡,且处理书所述内容系双方协商确定的,对保险不产生效力,仅对被告杨某、上海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效。
被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本案原告起诉的侵权人是杨某、上海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而保险公司并未与上海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真正的投保人是上海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没有证据证明上海某某公司在事故发生时对沪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具有保险利益,依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被保险人上海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时对沪XXXX号车辆无保险利益,且被保险人上海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依法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
2012年12月24日投保人、被保险人上海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上海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沪XXXX车辆投保的是企业非营业用车,而被告上海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早在2011年1月28日就为沪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办理了道路经营运输证(证件号为闵营货049651),且车辆一直在册。依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三十条约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处理;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已于2014年1月23日知悉沪XXXX号车辆系营运车辆,我司已于2014年1月24日向被保险人上海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上海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人已依法向被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故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原告的损失系间接损失,我司不负保险赔付责任。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性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该条款系保监会批准的全国性通用条款,被告上海瑞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系作为运输企业,对此条款已熟知,我司对此无需再尽提示说明义务。同时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九条第一款:对间接损失做出了明确约定,间接损失保险不予理赔。就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上海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尽了提示说明义务,有投保单及保险销售事项确认书为证。
原告的损失系纯粹经济损失,不应得到赔偿。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选集中有这样一个判例:2005年某建筑公司施工致电力公司电缆损坏停电,某医院因停电造成损失,医院起诉电力公司、建筑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医院的诉请。此案例建筑公司未直接侵犯医院的财产权益,医院的损失属于典型的“纯粹经济上的损失”,对于此种损失,法律上采取“不赔偿为原则,赔偿为例外”的做法。建筑公司损毁电缆,直接找出供电公司的财产损失,同时间接造成停电,导致医院等电力用户遭受经济损失。对于供电公司的损失,建筑公司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可以预见的,应予赔偿,而对于因停电造成的电力用户的经济损失已经超出了其认识范围,若要求侵权人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会导致侵权后果的漫无边际,严重加重了侵权人的赔偿义务,有违公平正义。另外,电力中断时有发生,一般的电力用户应对停电负容忍义务。以上摘自奚晓明、王利明主编的《侵权责任法案例解读》2010年版第160页及上海高院沈志先主编的《侵权案件审判精要》第161页。
本案原告的损失与案例中的损失相似,均属于间接损失、纯粹的经济损失,对此我司认为侵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我司已就保险合同行使了解除权。即使侵权人自愿承担或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责任,我司依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及保险法规定,也不承担保险赔付。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