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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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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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风险利用委托公证书骗取房产

发布者:张文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982人看过

2012年,朱某急需资金,经人介绍,找到放贷人张某(诈骗团伙成员)。嗣后李某、张某、潘某、冉某等人以放贷为名,设计诈骗陷阱,李某、张某先向朱某发放高利贷,继而以帮朱某办理银行贷款偿还高利贷为名,诱骗朱某做银行流水(即由冉某的银行账户向朱某的银行账户转款,由朱某从银行取款项后交给张某,自2012年6月起半年内,张某等人反复做了6次银行流水,转账金额为300多万)。张某向朱某谎称:这就是做银行流水,可以增加朱某的信誉度,方便他帮朱某从银行贷款。2012年6月份,朱某受李某、张某等人诱骗至上海市某公证处办理公证。办理公证中,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袁某将数十页文件资料交于朱某,朱某在仅阅看资料两份后,袁某就催促朱某抓紧时间签字,朱某在其催促下,同时基于对公证机构的信任,就按照袁某的要求在数十页文件上签了名字。办理公证时,朱某仅携带了个人的身份证,未携带其他资料,所有的资料均是公证人员袁某及李某等人事前准备好的。公证后,朱某并不知晓公证处出具了两份公证书,两份公证书公证处均没交于朱某。因朱某办理公证时未能全部阅看资料内容,致使朱某在本案二审结束前,仅仅见到了被申请人黄某提供的1076号委托公证书,另一份1075号公证书直至2014年10月份,上海市司法局的工作人员才转交于朱某。潘某骗取公证书后,于2012年12月,将朱某的房产过户给黄某(出售为名,转移财产为实,实际上黄某也仅仅是李某手下一名小卒,李某诈骗团伙经常使用此种手段)。黄某将300万的“房款”支付给潘某,潘某再将“房款”再支付给冉某,制造出售房屋帮朱某还冉某借款的假象。实际上朱某从未见过冉某,也未向其借过任何款项,朱某仅仅借了李某50万元,结果朱某价值400多万的房子被骗。2013年2月份,朱某查询到自己的房产正在被过户时,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黄某向法院起诉,诉请将房产过户。黄某提起民事诉讼后,公安机关以此系民事纠纷,未刑事立案。目前上海三级法院均判决朱某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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