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致:XXX
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受A先生(以下简称“A先生”)的委托,指派张雷律师就你侵害A先生名誉权一事致函如下:
根据王先生提供的资料以及A先生的相关陈述,你所有的账户名为“******”的微博账号,于2017年XX月XX日在A先生所在工作单位********公司所拥有的账户名为“*****”官方微博下方留言谩骂,辱骂A先生贱人,且在与A先生短信、微博私信等交流中各种言语威胁。
据委托人A先生称,你在之前已在微博上多次捏造例如“AA勾搭他人”等谣言并在微博私信A先生的领导及同事,你的行为已严重损害A先生的名誉,妨害A先生的工作及生活,A先生现就此事委托本律师向你致函。
本律师认为,依据《民法通则》第101条关于名誉权受法律保护规定、《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40条关于认定侵犯名誉权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关于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A先生的名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为此,本律师就此事郑重通知你方:
在收到本律师函后将账号为“******”微博中有关A先生的信息全部删除,且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做出损害A先生名誉的行为,如你拒不删除相关信息甚至继续侵害A先生的名誉权,A先生必将通过报案、诉讼等一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
望思之,慎之!
特此函告!
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