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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发布者:乔勇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9日|分类:法律顾问 |540人看过

  我国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类:

  ①、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②、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而公婆与儿媳之间,岳父母与女婿之间,虽然按父母子女关系相称,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在特殊情形下享有遗产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见,在极特殊情形下,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才享有遗产继承权。

  所谓“极特殊”是指:

  第一,必须是儿媳、女婿丧偶;

  第二,必须是儿媳、女婿丧偶之后,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具备此特殊条件的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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