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乔勇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20日 10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甘1022民初680号
原告乔德科。
委托代理人乔勇,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锋。
被告李吉永。
第三人张宝宏(又名张宝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德科与被告李锋、李吉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德科、第三人张宝红于2016年6月22日以其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德科、第三人张宝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德科、第三人张宝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乔德科负担。其余535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苏丽萍
代理审判员 王 艳
人民陪审员 钟生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玉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