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娟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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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股权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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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房产继承:法院诉讼方式办理,省事又省钱

发布者:贺娟红律师|时间:2016年06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582人看过

有很多境外的人士,特别是华裔人士,在内地置办有不动产,有时不动产数量和价值还不菲。在继承事实发生时,却被房产权益怎么处置难住了。本律师成功办理的这里境外人士房产继承案件就是一起当事人用公证方式办理多时,都不得要领而未成功,转而寻求律师帮助的案例。

本案的难点:

1、继承人数众多:有配偶、子女、还有一个年迈的母亲。

2、继承人分散各地:配偶子女是港籍人士,而年迈的母亲远在北京。

3、继承的房产也分散各地:有深圳,惠州等各地

4、继承的房产数量多,权利状况复杂,有已经还完贷款的,有还在还贷的,有一人名下的,有夫妻共有的。

5、公证方式遇到了阻碍:老母亲95岁了,人在北京,被继承人的父亲过世几十年,户籍资料不完整。被继承人是几十年前只身前往香港,与内地亲人的亲属关系材料在派出所不完善。

6、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只能依法定继承方式办理。


如此复杂的局面,也难怪当事人给难住了。

然而,本案起诉后,因为律师诉求得当,材料准备完毕,处理起来却异常的顺利,且看法院判决书摘要:“本院认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并无遗嘱及除本案原告、三位被告以外的其它继承人,其配偶即原告主张要求将被继承人名下关于涉案五处房产的50%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分别补偿三位被告以房产登记价为基数的现金。本案被告出庭并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三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亦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判决如下:

一、某某房产归原告所有

二、某某房产归原告所有

。。。。六、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支付被告某某、某某、某某补偿金若干元”

判决书生效后,只需拿着生效判决书去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即可。不需要再进行公证。

律师温馨提示:再复杂的法律事务,只要采用了在正确的方式,说难也不难。采用公证继承房产的方式,因为公证处对材料的要求非常严格,在材料有瑕疵或少许缺陷的情况下,往往不能如愿。况且,公证收费比法院诉讼费要贵,是公证继承还是诉讼方式继承,经我们测算,一般100万以下,材料齐备的话,公证方式是划算的。100万以上,公证费比法院诉讼费加律师费还贵,就不如找个律师办理,省钱了还省事了。法院处理继承案件,并不是一定要有纠纷争议才可以的。继承案件也可起诉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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