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娟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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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股权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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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卖家违约,判赔违约金40多万

发布者:贺娟红律师|时间:2016年06月09日|分类:房产纠纷 |890人看过

本律师日前代理的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案。本人代理买方起诉卖方毁约,法院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判决卖方支付我方违约金403500元,并由卖方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法律争议点在于:买方没有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日期办理首期款监管,但卖方最终在银行的资金监管协议上签字了,能否构成双方对前期关于首期款监管日期的约定的变更。结果是法院认为资金监管协议变更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关于首期款日期的约定。

判决摘要如下:“虽然办理完首期款监管手续和提交贷款申请资料的时间比《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延迟了10天,但《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上有卖方的签字,本院认为关于首期款监管时间的变更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卖方主张买方在通知解除合同后才办理首期款资金监管,但仅凭卖方的陈述及其单方聘请的中介苏某某的证言,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且买方予以否认的情况下,本院无法采信卖方的上述主张。

卖方在收到买方催告办理过户的《律师函》后,仍明确表示不同意将涉案房产卖给买方,卖方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并选择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


办案心得:本案在我方起诉卖方违约后,卖方反诉我方违约并要求支付违约金。所以,我方如果输掉案件,不仅是拿不回定金和违约金的后果,而是要反过来支付卖方违约金。在具体的案情中,我方当事人确实存在晚于合同约定日期办理首期款监管的事实,所以情况万分凶险,卖方也正是基于我方办理监管款手续延迟,所以才义无反顾的选择毁约,甚至还在庭审中提交了一份在日期在首期款监管日期前的解约函,以试图证明买方违约在先,他有权解除合同。然而,再复杂的案情,只要律师有精心的布局和严密的论证,都是存在扭转局面的可能性。这类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律师对证据的组织和法理的论述是很关键的。哪些证据有利,要尽力去搜集,案件的关键事实怎么表述才会对己方有利,又怎么攻破对方证据的漏洞,都需要法律功底和实践经验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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