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立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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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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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万房屋继承权,何去何从?

发布者:程立华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9日 17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诉讼代理人: 程X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殷XX,青岛西XX王台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原告张进、张XX、张XX、张XX与被告张XX法定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 年 1 月 17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张XX、张


金玲、张XX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冷X,被告张金及其委诉讼代理人程XX、殷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 依法分割位于青岛 岛区王台镇王台东村房屋四间(土地证号: 南集建 1991字第011512 号)的拆迁利益,四原告应分得 140 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告张XX与王XX系夫妻关 系,方婚后育有女儿4 人,分别为张XX、张XX、张XX、张XX。1995 年,张XX与王XX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青岛市 黄岛区王台街道办事处王台东村薛XX、王XX的房屋一处,由被告张XX为原告顶名,该房屋系原告张XX夫妇所有。房屋购后,原告张XX夫妇搬进去居住。王XX于 1996 年去世,未下遗嘱。此后,该房屋又由原告张XX继续居住。现该房屋已拆迁,并已签订拆迁协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院,望判如所请。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 四原告分得拆迁利益的90%,对应价款 XXX.4元。

被告张金芳答辩称: 案涉房屋系被告出资购买,不存在顶名购买的情形,被告张XX系案涉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原告张案涉房系原告张XX夫妻出资并由被告为原告顶名购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张XX夫妇并未一直在案涉房屋中居住被告自始至终占有案涉房屋,期间对房屋进行了重大修缮,合原告张XX确表示其从未想起诉被告分割房屋拆迁利益,进一步证明案涉房屋为被告所有;原告提交的电话录音证据完整,存在剪的情形,原告只截取了对其有利的部分片段,不应当采信;2021年7 月 9 日,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分 割案涉屋拆迁利益,后原告张XX在法庭明确表示反对起诉被告,诉不是他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他不知道其他三原告在干什么,因此,原告只好撤诉。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既无事


依据,又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案外人薛XX名下有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王台街道王 东村宅基地一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为南集建

(1991)字第 011512 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南房王东私字第

209 号。1995年 11 月 27 日,被告张XX与案外人薛XX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双方约定薛XX将位于胶南市王台镇王台东XX的八间房屋中的东四间以16000 元价格出售给被告,见证人继光、韩XX。2013 年 6 月 10 日,张XX、薛XX、王会云在胶南王台法律服务所秦XX、殷XX见证下签订了房屋协议,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另查明,张XX与王XX系夫妻,二人共育有女儿4 人 分别为张XX、张XX、张XX、张XX,王XX于1996 年去 世。

再查明,2021 年 7 月 16 日,黄岛区王台街道王台东XX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张XX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现案涉屋已拆除,补偿款已由被告领取,安置房屋尚未分配。

本院认,本案作为法定继承纠纷,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为: 案涉宅基地房屋及其拆迁利益是否为王XX遗产,是 否可以作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分配。结合法庭调查,本院作出如下定: 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即继承权的客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双方所提交证据,案涉房屋系由张XX从案外人薛XX、王XX处购得,如原告认为该房系借买房,应当先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确定房屋实际权属及其相权益后,再行解决继承问题。现案涉房屋无法确定是


否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原告迳行以法定继承纠纷提起诉讼,依据不。另,四原告要求分得案涉房屋拆迁利益系其基于案屋为张XX、王XX共同财产的认识,而其主张 90%显然含了本属于原告张XX的部分,四原告对民法典关于继承相规定存在认识错误。综上,四原告以法定继承为由要求分割案涉屋拆迁利益,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XX、张XX、张XX、张XX的诉讼请求。

件受理费18904 元,减半收取计9452 元,由原告张XX、张金、张XX、张XX负担。

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网上

( 录 山 东 法 院 电 子 诉 讼 服 务 平 台 , 登 录 地 址 lsfwpt.sdcourt.gov.cn: 7865),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正本份,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案件登记号: 186XXXX534402

山东海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曾服役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54集团军,从事新闻宣传,发表大量文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海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8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