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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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鸡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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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辩护词

作者:周勇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08次举报

关于XX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周勇担任XX涉嫌妨害公务罪的辩护人。根据开庭之前听取被告人的陈述以及查阅案件卷宗,对案件的事实有了清楚的认识,依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一、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首先,从主观方面分析,对于本案中与乘警的冲突,是由于列车员因被告人无票上车,粗暴的扔了其行李所引发,且被告人存在饮酒行为,处于醉酒的极度亢奋状态,其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明显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情形下作出的一时过激行为,从客观上分析其当时的主观想法,也并非主观上有意要对抗执法人员,妨害执行公务,只是由于冲动且对列车员的服务不满而迁怒于乘警。

从被告人的行为方面看,其采取得行为并非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对暴力的概念要求。根据刑法基本理论,暴力是一种对人或物具有较大危险性的侵害行为,这种危险性一般是指能够导致或者具有可能导致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危险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本条所称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殴打行为、捆绑行为等。本案中,尽管被告人虽然也采取了辱骂、拉扯,拽执法记录仪以及拽胸牌等方式,只是说明其存在拒绝听从,但是该种所谓的暴力毕竟不同于狭义上的严重危及生命健康的暴力行为。虽然被告人对乘警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干扰,但不能简单认定其存在以暴力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

其次,从本案的后果方面看,在被告人采取诸如上述行为后,并未给乘警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其采取的行为也仅仅属于妇女酒后发生冲突后的正常的纠缠行为,其对列车员等非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所致的身体上的伤害与本案的定罪没有关联性,对定罪无任何影响。被告人拽乘警执法记录仪、胸牌、扔皮鞋的行为,根本不可能构成对执法人员人身造成重大损害和威胁的现实危险性,从本案所有证据来看,结果也并未造成乘警身体的伤害的后果。

另外,从当时所处的现实力量对比看,在餐车中,在两名乘警在场、且面对身材高大的乘警以及乘警携带有警械被告人当时赤手空拳的客观力量对比角度讲,不可能给乘警造成心理上的危险性,因此其采取的所谓暴力行为,并不能达到妨害公务罪中对暴力的程度要求。

最后,从空间角度来分析,当时与乘警发生撕扯已经是将被告人带到餐车中,已与其他当事人隔离,不存在继续侵害其他当事人的可能,也并不存在此期间乘警正在执行公务的情形,此时只是单单存在控制被告人不当行为的情况,被告人的行为只是不配合乘警而已,实质上并不存在阻碍其执行职务行为的情况。

综上,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退一步讲,假设法院经过严格的证据认定,仍认定被告人的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那么辩护人认为,辩护权依法独立行使的,虽然如此,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仍然是很好的。被告人在实施前述行为后,并没有逃避法律的追究,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对其罪行亦供认不讳,从没有过翻供,阻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这从被告人的几次笔录的内容可以得到体现。在案发后其无心工作、彻夜难眠,后悔不已,自己不曾设想事情会如此严重,又积极多次与受害民警取得联系,赔礼道歉,希望得到谅解。因此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应当量刑时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应酌定从轻处罚。

     1  被告人性格平和,为人和善,背井离乡依靠自己的辛苦的劳动,取得生活来源,其在工作单位团结同事,积极上进,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多次受到单位的表彰。说明其本质并不坏,属于可以通过批评教育改正错误可以教化的群体,因此量刑时应当考虑此事实,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无前科,属初犯、偶犯应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从接受教育学习到工作期间,从来没有收到刑事处罚及一般的行政处罚等犯罪及违法行为,此次是受到个人情绪饮酒及粗暴的待遇综合因素所导致,属于初犯、偶犯,犯罪纯粹是一时糊涂,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犯罪行为,确属偶然所致的后果,也是其本人所无法预料的,因此恳请法院就此事实对被告人量刑时作为从轻、减轻的考虑因素。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我国刑法历来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为惩罚并不是刑事责任的目的,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社会秩序,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责。恳请审判长充分考虑刑法所追求的谦抑思想,结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罪犯的主观恶性,对其能免则免,能轻则轻,严格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的概念区分,避免造成刑法打击面过大,扩大刑罚的滥用,避免司法资源的无形浪费以及颠覆刑法的立法本意。结合到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显然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了犯罪,但情节轻微,归案后其积极悔罪,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希望法院能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担负起一个做妻子、母亲、女儿的责任,对其作无罪处理的社会、现实效果完全比对其勉强处罪的效果更好、更具意义。

综合以上意见,恳请法院充分考虑上述辩护意见,考虑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应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人:周勇律师

                                    二〇一五年  月  日


周勇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类证书。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陕西省律师协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宝鸡
  • 执业单位: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320********9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