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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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辩护词

发布者:张金成律师|时间:2016年11月16日|分类:金融证券 |1130人看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天圆律师事务所接受A及其亲属C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票据诈骗及合同诈骗一案的辩护律师。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本辩护人在接受指派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A,了解案情、核实犯罪情节;与办案单位多次交流对此案件的看法及认识。现在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第一、AB系承包关系,非上下级关系。从刚才被告人B的陈述、公诉人及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部分证人证言、书证可以看出,AB签订了承包合同,收取了管理费,而且证人杨思强、蒲成政也可以证实这一点;

第二、B交付给黄建成的支票,票面上明明注明密码一栏,黄建成在B已经告知其有密码的情况下,依然去银行兑付,违反了兑付规则,被拒绝是情理之中;A在交付支票时也告知B有密码,就是防止类似事件发生。从公诉人出示的黄建成的笔录中可以看出,其也认可“第三笔、第四笔货款拖欠”,系民事纠纷,A主观无诈骗故意,也无诈骗行为,不能以票据诈骗罪论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第三、对于交付给杨永来的天和能源运输公司的支票,该支票属于旧版支票,不能用。但是使用旧版的支票是否构成犯罪,没有这样的解释。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通知,只是针对其业务银行,而不是客户,对于已经更换新版支票,客户有的知情,有的却不知情,杨永来笔录中也反映其不知情,才接受了旧版支票。所以本辩护人提一个理论探讨:使用旧版支票是一种什么行为,是违规?违法?还是犯罪?

第四、本案中,B未征得A许可的情形下,单独或者伙同杨胜将三坪工地的建材,拉至其在米泉的牧羊人工地,将帐结在三坪工地,价值25万元之多。办案机关在查明了这些事实之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存在事实不清,办案中存在着遗漏;

   另外想谈一下,辩护人与公诉人的关系。辩护人与公诉人系合作、协作的关系,而非对立对抗的关系,其目的是帮助法庭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证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使犯罪的人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这一点请公诉人能够理解!

   对于被告人A的自首立功情节,在法庭调查阶段已经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本辩护人认为,该部分材料足以证明A有自首立功的情节。

   在即将发表完辩护意见之际,我要对审判长、审判员能仔细聆听我的辩护意见表示感谢,同时对办案单位认真、忠实地履行其法定职责表示钦佩,谢谢大家!

此致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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