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永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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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重症或非因工致残的,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发布者:孙永旭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7日|分类:劳动纠纷 |479人看过


笔者在接待法律咨询的过程中,就劳动争议而言,偶尔有人提及的问题是:劳动者在公司工作期间患重症(非职业病)或者非因工致残时,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权利?笔者在此统一回复,若仍有疑问,请来电咨询孙律师:15185150435。

一、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按照鉴定结果处理如下:

(1)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2)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金。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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