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近二年来,本人所办理诸多电信诈骗案发现,现在的电信诈骗案,已经不再以被告人在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当事人是否构成诈骗罪,来定罪量刑。而是只要当事人在主观上,明知他人在诈骗,而仍然积极参与其中就可构成诈骗罪。
因为,在诸多电信诈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及共犯,即使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但只要当事人明知他人是诈骗,而仍参与,即可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所以,现在再为电信诈骗案当事人辩护时,就必须从被告人是否明知其参与的组织和机构是诈骗,来界定当事人是否构成诈骗罪。而不能仍以传统的思维和方式,去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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