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6日,甲向原告乙借款20000元,用于经营养殖,并向原告乙出具借据一张,借据记载:今借到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甲,2018年元月16号。
甲于2018年6月3月因病去世,甲去世前并未向原告乙偿还借款。小甲是甲的儿子,甲去世留下房子五间由小甲继承。乙多次找小甲协商支付事情,均未得到妥善解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甲支付欠款及本案诉讼费用。
小甲辩称,对欠条有异议,欠条上没有注明向谁借款20000元,其父亲去世后的东西都烧了,借条的时间和乙提供的证明时间不一致。
法院认为,甲向原告乙借款20000元用于经营养殖,并向原告乙出具借据一张,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限制性规定,法院予以认可。 甲未及时向原告乙偿还借款是产生本案纠纷的原因。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先在遗产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债务。本案被告小甲继承了甲留下的遗产五间房屋,且该遗产价值不低于20000元。故原告乙要求被告小甲偿还该借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乙已提供借据证明甲欠款20000元,已履行了举证义务,被告小甲否认该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其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遂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乙借款20000元。 在我国,举证责任的两种含义:一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法律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二是当经过诉辩双方举证、质证之后,待证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应承担证明该法律关系发生的举证责任,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一方应承担证明法律关系未发生或已消灭的举证责任,若任何一方举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以上事实,则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乙提供借据来证明借款关系存在,已履行了举证义务;而被告小甲对此不认可,应当承担证明该法律关系不存在或已消灭的举证责任,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即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