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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者:马惠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4149人看过


 为加强民事执行的强制性、规范性,依法惩戒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执行机构收到执行案件后,应当立即启动执行程序,并在10日内完成以下事项:

1.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2. 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3. 财产网上查控以及被执行人户籍、婚姻、持有的证照、出入境记录等信息的调查。

体会:规定了启动执行程序后具体执行操作方式及完成方式。希望不会出现限制执行立案的情况。


二、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要求立即履行债务或者报告财产。拒不报告财产又不履行的,在《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发出后一个月内采取下列措施:

1.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 限制出入境,或者责令交出出入境证照、宣布证照作废等;

3. 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体会:对被执行人也是先礼后兵,要求先自己履行或申报财产,对于无视法院要求的,规定了具体的时间内采取措施,从行文来看3项措施应该是并举。和现在实务中半年拘留一次的处罚相比严厉得多。


 三、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不实,应当在查明之日起10日内,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

体会:对于弄虚作假的,处罚时间、方式具体。注意这是针对报告财产不实的处罚。


四、被执行人应当遵守《限制消费令》的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执行法院应当自查明之日起10日内予以罚款、拘留。

体会:这条规定自查明之日起10日内,查明之日时隔不确定的时间,不向之前规定的时间都有确定的时间点可以参照,不过规定了总比不规定要好。


五、执行法院发出查封、扣押裁定书、责令交付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要求将指定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在10日内予以罚款、拘留。

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被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体会:同样的规定了拒不移交的10日内予以罚款、拘留,具体可操作,但是对于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即日内移交没有规定。另外对于“正当理由”该如何理解,实务中该如何执行还需继续统一。


六、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的,执行人员应当在腾退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体会:该条规定了腾退涉案房屋、土地的主体为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执行人员行使强制执行权有法可依,且根据情节轻重增加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威慑力增强。


七、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体会:一个月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没有其他选项,用的也是应当而不是可以。脑补一下以下场景:被执行人痛哭流涕的说“曾经有一个机会摆在我面前,可是我不知道珍惜”。


八、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等抗拒执行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拘留决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体会:该条的主体为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有了该条规定那些相关人员处置财产的再也不会因不是被执行人而眼睁睁地无法处罚。同样对于情节进行区分,对应10日内拘留或一个月内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作出了拘留决定而被执行人又下落不明的,10日内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控制被执行人。

体会:对于提请协助控制被执行人有了明确的规定,再也不用问申请人需要不需要了。辛苦警察叔叔了!是不是可以考虑因为耗费了更多的司法资源,将被执行费的比例也分档规定?


十、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同一案件中发生新的妨害执行事由的,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一般不少于人民币一千元。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不少于人民币五万元。

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具有积极履行债务等认错悔改情形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

体会:1、罚款、拘留可以一起用也可以分开用,还可以重复用;2、个人罚款1000元打底,单位罚款50000元打底(也许有特殊情况,但是那些特殊情况未予说明);3、毕竟所有的规定都是为了能执行到位制定的,所以如果能积极履行债务,也就达到目的了,提前解除拘留也是人性化的体现。


十一、应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采取的,依法依纪追究承办人责任。具有特殊情形暂不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报经批准。具体情形另行制定。

体会:对于承办人也有了约束,但是如何追责,追责到什么程度不得而知。那些特殊情形不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形及应当报谁批准,期待后续的具体规定。


十二、本意见适用于金钱给付类民事执行案件。同一被执行人在同一执行法院内具有系列执行案件,可以基于其中一个案件实施本意见的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材料在其他案件中备案。

体会:金钱给付类案件是执行案件中的大头,也是最耗时耗力的案件。对于债多不压身的被执行人来讲,不用个个案件都上强制执行措施。但是这里规定的是同一被执行人在统一执行法院的情形,不同的执行法院不在此列。


  十三、本意见自二○一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体会:看来过完劳动节,就要更加卖力地劳动了!

 

      总结:施行日期近在眼前,对于法院来讲压力甚大。可以说是从执行案件立案开始步步都有时间节点,除了执行本身,对于执行案件程序的管理也变得尤为重要。但从另一方面讲:这是执行申请人的福音,缩短了执行时间,从案件立案开始自己也可以计算时间,对于执行有了一个量化的直观的认知,同时也给被执行人一种威慑力、压迫感,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也让老赖们几乎无借口可寻,无处遁形。希望除了规定落地之外还要真正的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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