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了自己的小窝,大家会把它变成什么样?即便是租的房子,爱生活的人也愿意把它当成自己的“亲孩子”,花钱费心把房屋装修成自己喜欢的风格,不过大家有没有想过这个问题:在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自掏腰包装修的东西和费用怎么办?
刘女士年前租了一套房子,用心布置装修了一番,花了近10000块钱。但现在因工作原因不能续租了,新装修的地砖、墙纸、窗帘也都不能带走,刘女士就想和房东商量把装修出租房的花费退给自己。刘女士的要求合理吗?
首先,小编要给大家普普法: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所以,刘女士的要求并不合理,房东有权拒绝承担装修费用并要求刘女士把房子恢复原状。
今天,就要告诉大家,在租的房子里进行装饰装修,解除合同时装修物品的归属问题由装修装饰前是否经过房东同意来决定↓
情况一:未经过房东同意就装修
没有经过同意进行装修实际上构成违约,不仅不能要求房东承担装修的费用,相反的房东可以要求承租人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者是赔偿损失。
情况二:经过同意进行装饰装修
承租人经过房东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在合同解除时,装修后的物品按形成附合和未形成附合来确定归谁所有。
(一)未形成附合,即没有和房屋结为一体的,如空调、窗帘、吊灯等应当属于承租人所有。需注意,在安装和拆除的过程中要避免给房屋造成毁损,不然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二)形成附合的部分,如铺的地板、墙纸等。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根据合同解除的原因来确定: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在外租房的朋友们,有什么事儿要先和房东协商约定好,不惹不必要的纠纷。承租人有承租人的责任,出租人有出租人的义务,大家一定要遵守!
温馨提示:如果要进行大型装修,建议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解除合同后装修物的归属问题。
转自:深圳罗湖区法院
来源:央视社会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