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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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业20年之重罪获轻判案例|罗某涉嫌故意伤害(致死)获轻判

发布者:文中武 时间:2023年07月17日 13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文中武律师担任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一案的辩护人,其坦白的辩诉意见得到采纳,判处无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王某在晋江市子内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2、林某2发生口角,引发双方互殴。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对被害人王某2腹部、左某及左腰背部进行捅刺,造成被害人王某2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林某2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2系被他人用锐器作用致左肺破裂、左髂总动脉破裂致因大出血死亡;被害人林某2左季肋部刀刺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文中武律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部分辩护意见被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王某2及林某2对本案发生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其行为应定性为防卫过当,被告人罗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且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王某因琐事纠纷,共同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予以采纳,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

文中武(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510408555),北京市京都(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20年之久,前人民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合川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都(重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5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