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成智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领策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九鼎天与深圳联商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发布者:于成智律师|时间:2016年10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527人看过

九鼎天与深圳联商通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九鼎某,身份证住址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代理人朱斌、黄涛,均系广东盈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九鼎某诉被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日,被告聘请原告为深圳市明某西部酒店办公室装修工程项目的承包商,并签订《明某西部酒店办公室装修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负责装修明某西部酒店办公室。该项目的工程报价为38542.84元,后因被告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增加了部分装修项目,合同价款变更为40000元。对于付款方式,双方约定:“第一主材运到现场3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30%的工程进度款,第二主材运到现场3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50%的工程进度款,装修完毕后7日内全部付清。”装修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就深圳市明某西部酒店办公室装修工程及时开展装修工作。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与原告再次口头约定变更与增加施工项目,包括地面增加混凝土垫层、铺设复合地板以及贴墙纸等。至于施工费用,则以实际产生为准。施工完毕后,经被告与原告共同核算确认,变更与增加部分所产生的施工费用共计7218.6元。原告如期完成了深圳市明某西部酒店办公室的装修工程,被告也已进驻并使用涉案办公室。然截至目前,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尚欠27218.6元。原告曾以各种渠道向被告进行催款,并于2014年12月15日委托广东盈乐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出具《律师函》进行催讨,被告也于12月17日收取了《律师函》,但仍拒不支付工程尾款。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装修工程合同款27218.6元;2、被告从2014年12月17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举证、质证,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日,被告聘请原告为深圳市明某西部酒店办公室装修工程项目的承包商,并签订《明某西部酒店办公室装修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负责装修明某西部酒店办公室。该项目的工程报价为38542.84元,后因被告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增加了部分装修项目,合同价款变更为40000元。对于付款方式,双方约定:“第一主材运到现场3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30%的工程进度款,第二主材运到现场3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50%的工程进度款,装修完毕后7日内全部付清。”装修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就深圳市明某西部酒店办公室装修工程及时开展装修工作。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与原告再次口头约定变更与增加施工项目,包括地面增加混凝土垫层、铺设复合地板以及贴墙纸等。至于施工费用,则以实际产生为准。施工完毕后,经被告与原告共同核算确认,变更与增加部分所产生的施工费用共计7218.6元。原告如期完成了深圳市明某西部酒店办公室的装修工程。截至目前,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尚欠27218.6元。

以上事实,有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函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装饰装修合同法律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及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举证权与抗辩权,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诉求的装修款27218.6元及利息予以支持。并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九鼎某支付装修款27218.6元及利息(利息以27218.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2月17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