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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彭成地产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发布者:于成智律师|时间:2016年10月28日|分类:法律顾问 |961人看过

深圳市彭成地产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彭成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行政一路嘉宏湾花园3号楼13B1,组织机构代码:57313085-7。

法定代表人:彭赐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杰,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远兵,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西路御海新苑二期5号楼101,组织机构代码:19218797-2。

法定代表人:成友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尚建民,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彭成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彭成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安防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5日,东风安防公司、彭成地产公司签订《嘉宏湾花园二期高层入户门、防火门制作安装合同》,约定:1、东风安防公司承包位于深圳坪山新区丹梓大道南侧嘉宏湾花园二期项目的高层入户门、防火门制作安装工程;2、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两年,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东风安防公司负责免费维修;3、付款方式为: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分楼栋付款;每栋楼门框制作及安装完毕,彭成地产公司向东风安防公司支付该栋楼门框和门扇金额的20%;每栋楼门扇制作及安装完毕,彭成地产公司向东风安防公司支付该栋楼门框和门扇金额的60%;工程全部完成,经彭成地产公司、监理验收合格,并通过消防局消防验收,双方办理完结算后,彭成地产公司向东风安防公司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彭成地产公司扣留实际工程结算总款的5%作为保修金,彭成地产公司在保修期满且保修金有结余的,彭成地产公司将剩余保修金一次性支付给东风安防公司;东风安防公司办理每次付款时,需向彭成地产公司提供有效销售发票,如不提供或发票有瑕疵,彭成地产公司有权不予付款;4、合同总价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663430.30元。

2013年7月18日,东风安防公司、彭成地产公司签订《嘉宏湾花园二期高层入户门、防火门制作安装补充协议(洋房及地下室)》,约定:1、在上述合同基础上另外增加嘉宏湾花园二期7、8、9、10、31号楼入户门、防火门及地下室防火门制作安装;2、增加部分工程暂时定总价款621173.96元;3、增加部分付款方式:增加部分无预付款;增加部分门框全部安装完毕,经彭成地产公司确认,东风安防公司付款资料齐备后,彭成地产公司向东风安防公司支付本补充协议暂定总价款的20%;增加部分门扇安装完成50%,经彭成地产公司确认,东风安防公司付款资料齐备后,彭成地产公司向东风安防公司支付至本补充协议暂定总价款的40%;增加部分全部制作安装完毕,经彭成地产公司确认,东风安防公司付款资料齐备后,彭成地产公司向东风安防公司支付至本补充协议暂定总价款的80%;嘉宏湾花园二期1-10#楼、31#楼及地下室部分入户门、防火门全部制作安装完毕,经彭成地产公司、监理验收合格且通过消防局验收合格,东风安防公司、彭成地产公司双方办理结算且对结算无异议,东风安防公司付款资料齐备后,彭成地产公司向东风安防公司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结算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扣除保修期间违约金后按实无息支付给东风安防公司;东风安防公司每次申请付款时,需提供等额合法税务发票,如不能提供或提供发票有瑕疵,彭成地产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2014年1月8日,涉案工程完工,彭成地产公司在安装验收单上注明“同意验收,有关防火门及安装质量问题请贵司务必积极跟进整改”。涉案工程于2014年4月16日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但东风安防公司、彭成地产公司双方至今未就涉案工程进行结算。

在一审庭审中,双方确认《嘉宏湾花园二期高层入户门、防火门制作安装合同》及《嘉宏湾花园二期高层入户门、防火门制作安装补充协议(洋房及地下室)》项下实际施工总价款为3293535.07元,彭成地产公司支付了2175821.45元,余款1169477.87元至今未付。东风安防公司确认彭成地产公司代东风安防公司支付工人工资237365元、代东风安防公司向江苏XX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管理配合费52401.15元,并同意该两笔代付款项在本案中予以扣减。

彭成地产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但东风安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保修期内的免费维修服务,致使彭成地产公司安排其他施工人员进行修复,支出修复费用561107元,并提供照片、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东风安防公司对彭成地产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

东风安防公司请求判令:1、彭成地产公司支付加工费1169477.87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4月17日起计至实际付款日);2、彭成地产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彭成地产公司反诉请求判令:1、东风安防公司支付因施工质量问题和提供材料原因造成损坏进行修复所支出的费用561107元(该费用暂计至2015年7月24日);2、东风安防公司支付彭成地产公司代付的工资237365元及工程管理配合费52401.45元;3、东风安防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东风安防公司、彭成地产公司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涉案工程于2014年1月8日完工,且通过了彭成地产公司及消防部门的验收,彭成地产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加工款。东风安防公司、彭成地产公司确认《嘉宏湾花园二期高层入户门、防火门制作安装合同》及《嘉宏湾花园二期高层入户门、防火门制作安装补充协议(洋房及地下室)》项下实际施工总价款为3293535.07元,扣除彭成地产公司已经支付的2175821.45元、付款期限未届的保修金164676.75元(3293535.07元×5%),彭成地产公司还应支付东风安防公司加工款953036.87元。对东风安防公司请求的多出部分款项,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彭成地产公司逾期付款,但双方至今未曾结算,因此东风安防公司请求彭成地产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从2014年4月17日(涉案工程已经消防验收)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东风安防公司确认彭成地产公司代东风安防公司支付工人工资237365元、代东风安防公司向江苏XX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管理配合费52401.15元,因此对彭成地产公司关于东风安防公司支付此两笔款项的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彭成地产公司还要求东风安防公司支付因施工质量问题和提供材料原因造成损坏进行修复所支出的费用,但彭成地产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东风安防公司均不予认可,且涉案工程在2014年4月已经通过彭成地产公司及消防部门的验收,因此对彭成地产公司的此项反诉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一、彭成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东风安防公司加工款953036.87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4月17日起计至实际付款日止);二、东风安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彭成地产公司代付工人工资237365元、代付工程管理配合费52401.15元;三、驳回东风安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彭成地产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本诉受理费7840元、反诉受理费6154元,由东风安防公司负担3494元,彭成地产公司负担10500元。

上诉人彭成地产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依据彭成地产公司与东风安防公司于2013年1月5日、2013年7月18日签订的两份合同,东风安防公司为嘉宏湾花园二期高层项目实施入户门、防火门制作安装工程。但在东风安防公司组织施工期间,多次出现未按彭成地产公司要求完成各节点工作、未及时报送施工计划或验收材料、项目经理长期不在施工现场、未及时参加项目例会、施工质量不合格等各种违约现象;更为严重的是,东风安防公司未按进度施工,不仅有部分钢制门锁未安装,部分门扇未到位,而且已经安装的许多防火门也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门框、门扇掉漆、变形或破损,无法正常开关,部分猫眼、门锁及五金配件未装等等。由于东风安防公司的施工存在严重的拖延及质量问题,直接影响到嘉宏湾花园二期的交楼时间,如不能正常交楼,将给彭成地产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于东风安防公司承担的制作安装工程存在的诸多工程质量问题,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东风安防公司理应免费对其施工质量问题和提供材料原因造成的损坏进行修补并承担相应责任。但东风安防公司怠于履行其合同义务,虽经彭成地产公司多次要求,仍拒绝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门及配件进行维修,彭成地产公司为了减少损失不得不另行安排其他施工人员进行了修复,故维修所产生的费用须由东风安防公司予以承担,该费用暂计至2015年7月24日已经实际发生561107.00元。据后期维修单位估算,全部维修费用大概为75万元左右。另由于东风安防公司组织施工期间,多次出现未按彭成地产公司要求完成各节点工作、未及时报送施工计划或验收材料、项目经理长期不在施工现场、未及时参加项目例会、施工质量不合格等各种违约现象,彭成地产公司对此进行了罚款,合计78000元,该笔费用也应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彭成地产公司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四项,并改判支持彭成地产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并由东风安防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在二审中,彭成地产公司又以本案须以(2016)粤0307民初1824号案件的裁判结果为依据为由,申请中止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东风安防公司答辩称:彭成地产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涉案的工程没有任何第三方(如监理单位、质检单位以及权威第三方)就质量方面提出的异议或质量不合格的检测报告。相反,彭成地产公司与2014年1月8日对安装的防火门、入户门进行了验收,之后经过了消防部门的验收,东风安防公司从来也没有收到有彭成地产公司提出的进行维修整改的任何书面材料,且已经投入使用。彭成地产公司再以质量为由,进行抗辩没有法律依据。按照合同的约定,涉案的产品在质保期内的维修维护是东风安防公司的合同义务,彭成地产公司的义务是要书面通知东风安防公司进行维修。彭成地产公司擅自委托第三方进行所谓的维修,是违背合同的行为,且主张的费用高达涉案合同价款的30%,这些费用即便真实发生,也应该由彭成地产公司自行承担。此外,东风安防公司认为本案与(2016)粤0307民初1824号案件没有关联关系,亦不应当中止审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彭成地产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案号为(2016)粤0307民初1824号。证据二、该案起诉状。两证据证明:彭成地产公司在多次催促东风安防公司拒不维修的情况下,另行委托案外人邱晓辉进行修复,即(2016)粤0307民初1824号案件原告。现双方因部分修复费用发生争议,正在诉讼。还可以证明东风安防公司的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且拒绝维修。东风安防公司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双方当事人因为建筑物批量定制和安装防火门和入户门而发生争议,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双方在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彭成地产公司的质量抗辩及损失主张是否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彭成地产公司要求东风安防公司支付因施工质量问题和提供材料原因造成损坏进行修复所支出的费用,但彭成地产公司所提交的照片为其单方制作,联系函一方面没有加盖有关单位的公章,另一方面也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已经向东风安防公司送达并提出质量异议,其与第三方签订的维修合同亦不能直接证明案涉工程有质量问题。虽然目前案涉工程仍在质量保证期内,但案涉工程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而彭成地产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故原审法院对其该项请求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至于本案所涉其他问题,原审法院的论述理据充分、阐述清楚明确,本院均予以认同,不再重复。

综上,本院认为,彭成地产公司上诉请求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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