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成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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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公证能否引起物权变动?

发布者:于成智律师|时间:2016年07月21日|分类:房产纠纷 |800人看过

公证能否引起物权变动

文/于成智律师  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李某和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由于某种原因张某没有将房屋过户到李某名下,但是双方已经在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了该房屋产权归李某所有,并对上述协议办理了公证。问李某能基于该公证书的内容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吗?

于律师点评:答案是否定的,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依法登记;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对于李某所提问的能否通过公证约定取得该房屋的产权,由于我国法律并未规定通过公正能够发生物权变动,故即使该公证书已经公证了该房屋的产权归李某所有,但是在你未同出卖人张某依法到相关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你还不能取得该房屋的产权。但李某可以起诉要求张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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