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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发布者:于成智律师|时间:2016年07月14日|分类:劳动纠纷 |565人看过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于成智律师  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合同的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理解该规定时,应当注意区分两种情形:

1.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是续订劳动合同条件比原来的条件差或是不利于劳动者,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希望订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不希望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意即,只要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当然,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有这样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丧失了缔约决定权,其不同意续约的行为就是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会因此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的该条立法本意是,用人单位除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以外,主观上就不会有续订劳动合同之意。在这个法律基础上,只要用人单位不愿意“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那么最终造成劳动者不能续订劳动合同的,即使表面看是劳动得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实质上也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不能续订的后果,用人单位当然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后果。同时,该规定与劳动者倾斜保护的立法目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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