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犯罪嫌疑人梁XX,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一案,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律师应其家属委托,成为本案嫌疑人梁XX的辩护律师,在依法了解案情并会见了梁XX后,本律师认为该案中的嫌疑人梁某某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造成的后果也不是特别严重,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小,取保候审不致危害社会,经与办案单位多次协调、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决定为其取保候审。
通许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通公(网)取保字【2014】0208号
犯罪嫌疑人梁某某 性别 男,出生日期××年×月×日,住址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路××雅居×号楼×单元 ××号,单位及职业 农民 ,联系方式 ×××××××× 。
我局正在侦查 “2013.09.12”开封市通许县梁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因犯罪嫌疑人无逮捕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4年06月12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 的监督/交纳保证金(大写)伍仟元整 元。
二0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通许县公安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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