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永军
摘要:犯罪嫌疑人范XX,因涉嫌诈骗一案,被河南省开封市公安局金耀分局刑事拘留,应其家属的委托,作为本案的律师,依法了解案情并会见了范XX,本律师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了避免错误关押为由,经与公安、检察办案单位多次协调、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决定为其取保候审。
开封市公安局金耀分局
取 保 候 审 决 定 书
汴公金耀(刑)取保字【2014】00xx号
犯罪嫌疑人范XX,性别男,出生日期X年X月X日,住址宁夏银川市XX区XX小区XX号,单位及职业XXX,联系方式XXX。
我局正在侦查“2013.04.01”开封市金明区XXX被诈骗案,因犯罪嫌疑人开封市人民检察院不批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4年01月09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XXX的监督/交纳保证金(大写)XXX元。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开封市公安局金耀分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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