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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作者:郭永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96次举报

作者:郭永军律师

概念:根据《刑法》第242条第二款的规定,本罪是指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42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定罪标准: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具体表现为“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正在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而故意聚众予以阻碍。其包含两层内容:(1)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聚众的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意图聚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工作。虽然本罪是聚众性犯罪,但并不要求各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完全相同。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活动中,只要首要分子的主观故意符合上述要求,即可构成本罪;至于其他个行为人的行为目的和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聚众阻碍,是指有预谋、有组织、有领导地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根据实践经验,只要纠集三人以上阻碍解救工作的进行,就应当认为是聚众,构成本罪。行为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具体行为多种多样,有的是组织、指挥多人以暴力以暴力方式侵害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有的是砸毁、扣押解救用的车辆、器械;有的是组织、指挥众人以非暴力的方式围截、干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工作,等等。无论具体行为方式如何,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即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根据《刑法》第242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即构成本罪。至于解救活动是否因阻碍而中止,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是否被解救,均不影响本罪既遂状态的成立。

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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