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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xx诈骗案变更强制措施成功案例

作者:郭永军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4次举报

 xx诈骗案变更强制措施成功案例

               作者:郭永军    时间:201765

摘要:犯罪嫌疑人程xx因涉嫌诈骗,被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刑事拘留,应其家属委托依法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案情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对事发经过进行了仔细的询问。本律师认为,刑法有关诈骗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必须满足:1.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欺诈行为,即指犯罪嫌疑人要虚构事实、隐瞒真相。2.欺诈行为必须要使受害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的处分自己的财产。而在主观上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必须积极的追求用欺诈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竟而处分财物。也就是说具有以上主客观相统一的状态才能构成诈骗罪。据此辩护人认为,案件的初步事实进行分析,符合刑法、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而且根据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及证据,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期间以避免错误关押为由,及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和依法不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请求检察机关批捕部门认真查明本案事实,遵循罪行法定原则,准确使用法律,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经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办案机关最终采纳本辩护人的意见及申请,依法不予批准逮捕后,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对其进行监视居住。

附件一

               

     

字【 2017 77  号

   兹有,   XX     性别      ,年龄   51   ,住址: 开封市XX小区XX单元XX号    ,因    诈骗      2017             4     27   日被逮捕/拘留,现因  转监视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八十九   条之规定,经    梁苑公安分局        决定,予以释放。                          

(开封市看守所印)

                                       O一七年六月三日

附件二

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

汴公梁(刑)监居字(2017)10002号

犯罪嫌疑人  XX  ,性别      ,出生日期 196X年03月XX日 ,住址: 开封市XX小区XX单元XX号    

我局在侦查 “2016.12.26”开封市金明区黄XX被诈骗  ,因  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八十九条第三款   之规定,决定在   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梁路XX小区XX单元XX号   犯罪嫌疑人 监视居住    开封市公安局金明池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   负责执行,监视居住期限从 2017    06  03 日起算。

在监视居住期间,执行机关监督被监视居住人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如果被监视居住人违反以上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印)

O一七年六月二日

附件三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五十一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条【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备注:本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所发布的所有成功案例均是郭永军律师亲办案件,有办案机关、罪名、案号、经办人员、日期和相关法律文书,对其真实性负责,杜绝虚假宣传,请律师同仁及相关人员予以核查、监督、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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