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郭永军律师
打官司:请相信律师团队的智慧!找律师:请相信专业律师的力量!
13839986536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刘xx故意伤害案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作者:郭永军律师时间:2016年06月28日分类:成功案例浏览:773次举报

刘xx故意伤害案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案件描述:

犯罪嫌疑人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被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刑事拘留。应其家属的委托,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了案情,并会见了被告人,对事发经过进行了仔细的询问,并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

审理结果:犯罪嫌疑人刘xx因取保候审被释放

律师点评:本律师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避免错误关押为由,依法进行取保候审申请,经与办案单位协调、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决定为其取保候审。

附件1

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汴公梁(治)取保字[2016]0009号

   

   犯罪嫌疑人刘xx性别,出生日期1986年xx月xx日,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xxx员工宿舍,单位及职业开封市东京大道xxx酒店,联系方式xxx

我局正在侦查2016.02.26开封市金明区xxx故意伤害案,因犯罪嫌疑人没有批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6年4月21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徐xx的监督/交纳保证金(大写)    元。

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章)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2

开封市看守所

释 放 证 明 书

字(2016)166号

兹有刘xx,性别,年龄30,住址开封市东京大道xxx酒店,因故意伤害2016311日被逮捕/拘留,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经梁苑分局决定,予以释放。

开封市看守所(章)

2016年4月21日

附件3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郭永军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4年
  • 13839986536
  • 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4年 (优于89.26%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02次 (优于99.2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9次 (优于93.9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208分 (优于96.4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13篇 (优于99.97%的律师)

版权所有:郭永军律师IP属地:河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91648 昨日访问量:25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